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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应...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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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载明以下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不需要提交判决书,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获得法律渠道救济的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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