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和限制(乙)和技术转让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⑵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泰国1972年颁布了规范外商投资的《外商经营法》,并在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外商经营法》已于1999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 1、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泰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两大类。(1)区域政策。就是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情况,把泰国划分为三个区:第一区共6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及邻近的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府5个府。第二区包括:第一区周边的夜功、叻丕、北碧、素攀武里、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罗勇和普吉等12府。除第一区、第二区的其余58府为第三区。区域优惠政策是以曼谷为中心向外扩展,越向外围投资政策越优惠。区域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即投资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①免缴或减半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第一区、第二区减半征收进口税,第三区完全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三个区均免缴一年进口税。②免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一区的外国投资企业(项目),一般不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但如设在第一区的工业区(工业园)内,则可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二区的投资企业(项目),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内,则免缴5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三区的,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园)内,除享受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外,还可再获5年减半缴纳法人所得税的优惠。(2)产业政策。新的促进投资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类企业(项目)属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设在第三区的投资企业(项目)还可享受补贴优惠,即从获利之日起,允许将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同时允许将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规定期限为:从获利之日起10年内,任选一年扣除上述费用。 2、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所得税优惠。设立在不同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不等优惠的所得税减免待遇。免税期3~8年,减税期最长可达5年。投资署批准的特别优先扶持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可免缴所得税8年,研究开发项目可延长免税期3年,总免税期不得超过8年。(2)进口税优惠。产品出口超过30%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关税1年。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进口设备减免征收关税的待遇。凡经投资署批准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均免缴增值税、关税,国内采购原材料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出口加工区内,凡出口产品超过40%的企业,经投资署批准,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免除全部关税和增值税。(3)汇出税。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收入汇出税。 3、其他鼓励措施除此之外,泰国政府还规定了其他鼓励措施:(1)根WTO规则,取消对企业出口额的要求及必须在国内采购配件的规定。(2)重视中小型投资企业,将申请优惠待遇的底线降低到投资额100万铢。(3)放宽外商在工业企业持股的限制。 单纯看这些规定,没有律师的协助解释,很难运用。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三、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四、投资退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六、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七、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优惠八、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九、税额扣除十、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此外,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20%的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部分地区试办民币业务。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分别计算税。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的所得,仍按税法和细则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从被批准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务机关批准。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务总局批准。 (五)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电子设备,是指出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数控和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4.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六)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务总局批准。 (七)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八)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九)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用后的差,列为当年度的损益。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十)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当以原价为准。受让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十一)无形资产的摊销,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十二)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田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外采油(气)资源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中摊销。 (十三)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摊销期限不得少5年。所谓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十四)企业的商品、产成员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当以成本价为准。 (十五)各项存货的发生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2人已浏览
974人已浏览
771人已浏览
7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