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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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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破产法在我国都是商事法律体系。公司法与破产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即为公司终止的原因之一;不过,一般来说,公司法仅就公司破产作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公司重整、和解、清算制度则由破产法规定。公司法与破产法形成了一种相互配套的关系.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构成了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司破产制度的基础,而破产法又使公司法律制度获得了延展。
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10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破产清算专户的法律定义以及清算组职能如下:在破产案件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接管,并将依法处置。其处置所得全部进入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银行开立专用户。这个银行专户,就叫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如下:一、接管破产财产(一)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售货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二)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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