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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实在意义如果民事案件一审是驳回,所有二审亦必然驳回那么就没必要设立二审的司法程序只经一审即可亦不必再有再审和抗诉只要一审且不...
可以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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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尽管对此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二审中补充侦查是可以的,而且很普遍。一、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二审期间补充侦查,应属法律授权!刑事案件因抗诉进入二审后,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补充侦查权以及补查所获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任何公权力须来源于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权原理,那么检察机关就不能依据补充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证明一审裁判错误,二审法院亦不能依据抗诉机关补查的新证据直接改判。1、在公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一般理解为是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的补充侦查。2、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根据该条规定作为一审判决前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3、二审期间的补充侦查,刑诉法没有直接规定。学界理解,是指公诉机关在原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重新启动侦查程序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一般由公诉机关自行补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对于二审开庭前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所获取的证据可否作为支持抗诉的理由,以及二审庭审过程中抗诉机关能否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刑诉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给上述两个问题留下了探讨研究的空间。其实,刑诉法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依据该规定,参照一审程序,公诉机关在二审抗诉期间应当享有补充侦查权。从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程序设计看,第一审程序是基础,适用最多,对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运作规定得比较详细。立法考虑到第二审程序的特殊性及其与第一审程序的共通性,因而规定不尽详实,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法律条文中的“兜底条款”正是为了填补立法的滞后及粗疏而设计。该条规定就是对第二审程序规定不周延时的一种补充,因而该条款足以作为抗诉机关在二审期间补查权及所获证据效力的法律援引依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第二审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等活动,并未违背立法本意。二、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补查证据的必要性。首先,抗诉是对一审裁判履行监督,是一审公诉职能的继续和延伸。对一审裁判未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一审公诉意见正确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应当对一审公诉意见进行全面、深入地再次阐述和论证,通过复核、补强证据,确保公诉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争取二审裁判的认可和支持,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抗诉也是对一审公诉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只有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和补充完善,才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及时纠正一审公诉中存在的错误或遗漏,同时支持和维护一审裁判中的正确部分。再次,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检察院唯有通过补充侦查才能获取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新证据,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两高2006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二审上诉、抗诉案件时可以询问证人取得新的询问笔录,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取得的新证据的提交、查阅和质证,第十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证据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因为二审是有被告人或者原告人对相关的判决认为不正确,所以要求进行相关重审。那么在一审中的相关证据就可能发生错误,那么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调查。重新搜集相关证据以此来对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驳回的决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同时,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还可以申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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