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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我先明确一下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区别,扶养费是抚养费和赡养费的统称,抚养费的是指养子女即小孩,赡养费是指养父母亲即老人 2、扶...
我国法律还未规定子女如何与父母断绝关系的相关条例,也就是说,法律上不会让你和你的父母断绝关系。赡养父母是你的法定义务,推脱不了的,即使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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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在深圳,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须按深圳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保金。显然,残保金征收,主要与企业挂钩;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残保金数量必然越多,如果只针对本地户籍残疾人服务,出现大量结余是必然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在相关部门和官员眼中,信息公开仍旧是“无要求不公开”,而不是“无公开不合法”。的确,残保金不是“三公”经费,可谁说只有“三公”经费才需要公开难道每一项信息公开,都要舆论来质问,都要公众来要求只要没有“被要求”,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不公开——这些看似无理狡辩,实则是这样一种心态:我的地盘我做主,局外人管不着。除去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公开,其他都属必须公开的范围。无论从哪方面讲,公众对残保金的收支情况,都享有绝对知情权。相关部门和官员拒绝公开,与其说是在钻政策的空子,不如说是在搞暗箱的狂欢。信息公开的常识不被尊重,不公开被视为正常,公开反而被视为例外,让人很困惑:制度都去哪儿了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未被关注的“残保金”,在阳光晒不到的黑暗地带疯狂滋长;但打破黑暗的,绝不该只是原职工的举报和媒体的曝光。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国家对残疾人有补贴,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内容: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此外,不同地区对残疾人的补助各不相同,如北京市规定:根据残疾等级,每人每月将可领取元不等的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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