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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总结如下: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盗窃的行为方式包括:(1)盗窃金额较大。1、金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金额较大,均指盗窃金额较大;至于前后两年内仍在起诉期限内的盗窃金额,可以累计计算,这也是以此次构成犯罪为前提的。二、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罪,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原本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短时间内,分数次完成的犯罪。但如果符合徐行犯的要求,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将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则可累计计算每次的数额。(二)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任何一次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三次以上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金额超过金额较大标准,符合徐行犯特征的,按照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犯罪行为,其实很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金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不符合徐行犯特征的,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三次以上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金额,基准刑不应重复评估确定。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或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种行为构成犯罪。(3)入户盗窃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违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也就是说,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此外,并非任何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如盗窃金额过少.少于200元,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携带凶器盗窃此处携带,应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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