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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目前采用GB/T 16180-2014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赔偿标准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地省工伤保险实...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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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那么这就是评伤残等级标准及赔偿标准了。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认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五条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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