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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车是没有补偿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如何补偿,补偿多少,从立法角度并没有细节上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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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名称)现提交本次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1.已召回车辆数量 2.已召回车辆占应召回车辆比例 3.已召回车辆地区分布 4.5.后期召回计划(如有变更) 其他情况企业名称(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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