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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审批手续,难,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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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地工伤工资怎么办,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1、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即只有在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地局才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已经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决。 2、拆迁人与私房所有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和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履行对自己与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决法定职责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3、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产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其他共有产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房地局无权否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协议有效情况下,其再作裁决亦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其他共有产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诉讼请求。其他共有产人与拆迁人及部分共有产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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