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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 1、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
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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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应被拘留。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感染,可以像往常一样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人员,依法拘留的,拘留中心应当予以拘留。国务院《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1)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或不能照顾自己,但;非常不拘留对社会有危险的;(3)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岁的妇女。
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传染,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人员,依法应当拘押的,看守所应予收押。
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 1、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 2、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传染,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人员,依法应当拘押的,看守所应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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