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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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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在收养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去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
如果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那就是可以收养亲戚的孩子的。收养人必须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养子女的能力,并且不能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户口本 5、《入户审批表》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材料,到拟入户辖区派出所申请;2、派出所审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说明和解释;3、申请经派出所受理、审批后提交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户政室;4、申请经户政室审核、审批后提交河源市公安局户政科; 5、户政科审核、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6、申请人凭《准迁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到原籍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注销原籍户口(属于市内迁移无需本项手续); 7、申请人持《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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