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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禁止是你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类似协议,你也应当遵守 你所说的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劳动合同中写明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那...
竞争协议的限制一般不超过两年。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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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没有给你补偿,你可以不遵守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同时,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上述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户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应当按照竞争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户支付违约金。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应限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任何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因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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