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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变更户主,不需要什么条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户主条件,户主不是官衔,户主不是职务,户主不是职业,所以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户主仅仅是个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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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另外,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离婚证办理以后户口簿记录不会自动更改。公民办理离婚以后,相关的离婚资料只会显示在户籍系统或者民政系统上面的,户口簿原件是不会自动更改,公民若需要修改户口上面婚姻状态,是需要本人带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离婚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咨询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主不给户口簿能迁出户口,可以持身份证办理迁出登记与证件并注销户口,再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申请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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