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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
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是说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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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法院判决后,败诉方(也叫被执行人或民事义务人)不履行法院下达的执行文书,经胜诉方(也叫权利人)申请,法院依据执行文书的内容和规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败诉方(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胜诉方)的权利得以实现这样一种处理办法,或者说过程。它体现着法律的权威性,是保证法律严肃性的一种手段,也是对法院判决结果的一种维护。这里有三个概念需要搞清,第一,强制执行它是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第二,它是对法院某一判决结果的一种维护;第三,执行文书中已经包含了此次判决权利人(胜诉方)的应得利益。所以说,如果权利人还有其他请求的话,那就要重新起诉,再次开庭了,等待再次判决了。
第一,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依法终止职务行使,由他人代理的法律制度。第二,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通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制度。第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行政信息,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第四,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1]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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