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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股权质押,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清产核...
是的,股权质押,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清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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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赊购余某的材料,应当向余某承担支付义务,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不影响公司责任的承担。余要求万、乔承担付款责任,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现在万某已经将股权转让,在万某足额向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出资后,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万某在转让股权时向受让方隐瞒债务,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侵犯受让方利益,可以由受让方另行主张。所以余某不能要求万某承担还款责任。
工商的股权出质登记并非可有可无,它所产生的是一种对抗效力。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只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质权并未发生变更,如果享有股权的股东与你签署了质押合同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那你们签署的质押合同就生效了,此时虽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只能约束你和该名股东,不能对抗其他人,你只是在名义上享有质权。如果该名股东将股份出售给其他人,因为工商局未进行质权登记,所以其他人在不知道存在质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股份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你的质权因为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法对抗其他人,那他就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当然的获取了该股份,你所享有的质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以公权力的方式对你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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