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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起诉书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被告: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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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遭受交通事故而暂时无法工作,需要请假养伤时,可以向肇事人索要的一笔费用。但是要提供以下证明: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二)《收入状况证明》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三、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二)《误工证明》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具体能赔偿多少误工费要根据误工时间以及当事人在误工期间预期可得的收入确定。
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对08年2月11日新摩托加机油保养50元钱和摩托到500公里换机油保养费50元钱,共计100元退一赔一 (2).被告对08年3月18日换后托架的50元钱退一赔一 (3).被告对08年4月11日换发动机的460元钱退一赔一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 (5).被告对08年2月1日消费者的购车款2550元退一赔一 判令被告对维修期间(4月11日到5月12日)以及故意拖延期间(5月12日到现在),消费者无法骑车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年2月1日在被告所经营的唐山市康复商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庆建设48摩托车,并叫原告再花了50元钱在被告商场加了指定机油进行保养,当时被告承诺摩托车保一年。根据《国家三包的详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尽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购车款2550元退一赔一。 原告回去后,仔细阅读了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和维护。在正常行驶到500公里,原告把摩托车开到被告的康复商场进行检修保养。当时被告又收取了原告50元费用,根据建设摩托厂家的《五大服务承诺》,免费享受保修期内三次检修保养。被告又一次欺诈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保养费100元退一赔一。 到了08年3月18日,原告发现摩托车后托架开焊了,就开车到被告的商场进行保修,被告看了后告诉原告摩托车的这个后托架是外观件,不管保修,要花50元钱进行更换。原告问被告摩托车不是说保一年吗?原告解释:厂家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也没有办法,要不你就去重庆找厂家。原告去找重庆厂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费用也高,就先把钱给了被告,进行了更换。根据《国家三包的详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尽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换后托架费用50元退一赔一。 过了20多天到08年4月9日摩托车行驶到900公里原告摩托车坏在外出途中,原告花费150元将车拉到家里。08年4月11日花费50元把摩托车运到被告商场进行保修。被告不给保修,收取了原告460元钱,说是更换发动机的费用,并承诺15天到20天就给换上。 这之后,原告和原告的儿子多次奔波,也不能退回多收的460元钱。 从2008年4月27日到2008年7月被告以种种理由故意推延维修时间,并无理拒绝原告的换车退车退费请求。最后原告联系到厂家保定工作站才知道被被告康复商场给欺诈了,厂家没有收取这辆摩托车更换发动机的任何费用,属于正常三包范围,也给该辆摩托车配了“三包凭证”是被告康复商场故意没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更换发动机费用460元退一赔一。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原告感到很无奈也很气愤,就将此事再一次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并找到媒体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和报导,希望唤起经销商的良知和厂家的重视,但经原告多次联系厂家,往返于小山工商所与康复商场协商均未果。后经原告方多次努力均不能解决此纠纷。 **法院 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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