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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后对方又出了轻伤鉴定结果,是否合法,区别对待。如果是在有效鉴定期内做的鉴定,就合法;否则,不合法,是无效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从刑事责任来看,从对方殴打您来看,假设最后经过法医鉴定您构成轻伤以上,对方可能构成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假设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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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q ote][b]以下是引用[i]w haoye在2005-8-2 17:27:00[/i]的发言:[/b] 感谢律师的帮助,我的工伤赔偿结果是一分钱也没有,更加不是“双赔了” 1.问劳动部门负责赔偿的人,回答说,交通事故赔偿就是工伤赔偿,说我们扬州市政府好没有执行新的规定,再问他们是按照新规定还是按照旧规定,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们还回答说,要么打官司。 2.我的劳动鉴定,定为八级,但是通知单上也的却是“重新鉴定”。我只鉴定一了次,为什么叫“重新鉴定”呢?是否和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有连接,问我厂里的专管工伤的那个负责人,他也说不清楚。 3.我第二次开刀的手术发票,劳动部门是否应该拿去,没有赔偿我,为什么要我发票呢,是否有什么问题? 我厂跟我们员工买工伤保险。 目前,我想放弃这些事,但想有个说法谈何容易,请律师能够帮助我,指点我一下。 [/q ote] 谁帮帮我,请各位好心人帮帮我吧
伤残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伤残鉴定的结果从接受到鉴定报告出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超过十五天的,这个是有法律法规进行明文规定的。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可以适当进行延期,比如治疗没有完全终结或节假日等等。伤情鉴定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造成的直接的原发性的损伤及后果为根据,包含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等,全面进行分析,并且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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