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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申领,具体应去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符合《市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二)《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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