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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 2、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
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成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如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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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全部或首次发行的股份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原企业重组、新成立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公司设立任务。如果公司依法成立,而发起行为又经公司创立大会的确认,则发起行为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当就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理论依据来自于发起人合伙这一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各发起人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公司时与正在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公司不成立时,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前述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行为经创立大会确认自始由公司承受,则是因为公司一经成立,发起人便消灭,而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同一的,因而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取得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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