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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无效,会不会对借贷合同造成影响

2021-08-02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民法典》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根据本条的规定,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只要借贷合同是基于两者的合意成立的,在王某受到借贷金额的时候,该借贷合同生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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