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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首先,法院要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达到却已破裂。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法律规定应均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孩子有谁抚养,应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但按法律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给于一定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证据是基础,一切都是在证据之上展开的。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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