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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证由男女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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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外交部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使用。 2、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3、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 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机构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4、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1、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1)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要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际证件(无国际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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