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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结婚和复婚的法律行为。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涉外婚姻同样受我国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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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结婚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和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原件。二、涉外结婚公证程序:1、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机关公证;2、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3、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使用。三、港澳台地区的涉外结婚公证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来自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3、来自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离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于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的地方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或者国籍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具体处理时,1、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国外的证明须经公证机构公证),2、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人和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妇的证明书,3、提交外国人出具的向国家公证机构公证或我的驻外使领馆认证要求国内人员结婚的证明书,4、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还必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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