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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
1.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启动,涉及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启动对涉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将此项权利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私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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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措施有哪些呢?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反垄断措施”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其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其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工作。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的行政诉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经营者附加减少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5)举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未予答复或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6)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其他决定不服的; (7)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1)(2)(3)三种情形为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其余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机制情形。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从干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两个方面进行。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导致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是卖方的集中度。产品差异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阻止集中度上升; (2)减少进入障碍或阻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异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在国外,抑制垄断的常用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的非价格竞争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具体来说,措施包括:(1)禁止阻碍正常交易的合同和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施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通过降价倾销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欺诈行为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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