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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抵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使用。债权人根据房产抵押享有的权利称为房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个基本性质。(1)房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抵押权为物权人,有的主张抵押权为债权人,有的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人。从立法上看,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个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将抵押权作为限制物权中抵押物权的一种。以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为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法国,以前的苏联为例。中国民法通则也将抵押权规定为第五章民事权利债权部分第三,制定专业法律规定抵押权。例如,中国的《保证法》。房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性质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特有的支配性、世界性、追踪性和优先偿还性,在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法与债权不同。(二)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房地产抵押权是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格的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价值权。价值权性不仅是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在内的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也是所有物品抵押的共同属性。房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是指房产抵押权是对抵押房产的价值支配权,其支配的对象不是房产的实体,而是其价值。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使其与土地使用权等使用权不同。利用权利是权利者对目标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给权利者的利益表现在对目标物的实体的支配上,通过这种支配获得目标物的效用。房地产抵押权是目标物价值的支配权,权利人必须通过掌握抵押物价值来实现抵押债权的目的。不动产抵押权既不需要股权转移,也不需要对抵押物实体的支配,而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把握,可以同时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债权抵押和抵押物经济效用的双重需求。因此,与质量权和留置权相比,房地产抵押权可以说是纯粹的价值权。
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我国户口性质有两种:一是农业户口,二是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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