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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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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除法定延期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系。用人单位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满。除法定延期外,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终止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顺延半年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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