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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具备以下要件,即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认定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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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③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④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⑤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足够。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只使用轻微的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且利润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视为犯罪。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的不同,强制交易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量刑标准参见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和数额标准的意见》第六十条,详细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第二,该罪在定性时容易与抢劫罪混淆。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二条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交易、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制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较大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中,不仅要考虑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还要考虑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比例进行综合判断。
强迫交易罪是如何认定的?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父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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