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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我国法律规定,彩礼是按照各地习俗在结婚时类似于赠与的一笔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要求返还的。但是有三种情...
关于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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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为与被告订立婚约关系而交给被告彩礼二十八万元,此事实证据确凿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认定。现婚约双方当事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收取的彩礼的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婚约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登记结婚后又未同居生活。12月4日,在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7000元的协议。 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人章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章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15000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章某盖了楼房才肯嫁过去,章某便抓紧时间建楼房,等楼房建起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月2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金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金19900元以及价值10000元的四金首饰。被告辩称彩礼金是赠予行为不应返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仪式前,被告“新娘”陆续收到原告彩礼金共计18200元。举行婚礼仪式后,被告“新娘”仅在“丈夫”家生活三天就外出不归。 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登记结婚,二人实属同居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的原则。原、被告以结婚生活为目的举行了婚礼仪式,但被告仅共同生活三天就外出不归,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时其收受彩礼金拒不退还的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物质上的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鉴于原、被告毕竟在一起过了三天的同居生活,故对被告的合理权利也应予以保护。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河南省许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18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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