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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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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检时间按医院要求确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产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以前后长到四个月,女职工的产假在九十天以上。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表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产后流产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规范了相关待遇。必须享受的假期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人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以内的初次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一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算为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工作单位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工作单位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工作。4、喂奶时间:婴儿1岁以内每天喂奶2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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