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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是给予无过错方离婚时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请求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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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开房记录能不能作为出轨证据,具体要看情况。开房记录的证据效力,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法院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法院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拍、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予以认定:其一、证据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夫妻一方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通过公安系统的内部关系取得的,或者是通过社会上的调查公司取得的,因此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没有出具单位的印章,所以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要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当然,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没有出具单位印章的宾馆开房记录,聘请律师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根据调查令所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就具备了客观真实性。其二、证据需要具备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具体到宾馆开房记录,其和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之间只存在间接的联系,不能直接证明夫妻一方和他人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因为其到宾馆开房既可能是用于婚外情,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时使用,还有可能是用于工作洽谈之用。其三、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具体到宾馆开房记录,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对方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通过关系或者社会上的调查公司取得的,因为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因此证据的合法性往往存在一定的瑕疵。综上,宾馆开房记录可以夫妻一方婚外情的间接证据,但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要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必须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其和第三者发生了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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