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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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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申请延期执行的,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权利义务的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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