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
关于上海工伤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有: ◆办理机构 1.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职业病鉴定申请向市劳动能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劳动法婚假规定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天至三天的婚丧假。而且该通知当时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省市政府在制定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将《通知》中的3天婚假作为国家法定婚假,然后再给予符合晚婚条件的职工一定天数的晚婚奖励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4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2,385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