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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此《解答》第四条中例明了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2008年5月20日,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于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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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效。探望权是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形成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 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但该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按照民法典,不能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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