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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2022-07-10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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