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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应该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也就是用工之日起的30天内进行社保的缴纳,也应该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参照《社会保险法》第五...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如果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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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没有对拖欠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也就是常说的立法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况且其属于行政管理法规,不能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换而言之,即便必须”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但是违反了此条却并不承担民事赔偿或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之后果。 基于上述情况,再鉴于司法实践及公司日常运作习惯,北京高院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是对于指导案件审理的统一适用,也防止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肆意提起索赔诉讼,或者随意以工资迟发一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影响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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