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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补签,应当以用工之时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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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补签,应当以用工之时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更是对补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谓补订合同,就是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时起订立合同,补办手续。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劳动者和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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