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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我国公司法对此在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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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小股东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书面答复股东,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咨询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咨询。
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新股的优先权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但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却比较模糊,仅在第133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就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等问题作出决议。不同的人对这篇文章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由此推断《公司法》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不过,该条文只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向原有股东发行”,没有直接强制股东大会向原股东发行新股。因此,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在法律上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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