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寻衅滋事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XX市XX区XX小区XX号涉嫌寻衅滋事罪...
关于你的寻衅滋事罪轻的上诉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6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邯郸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XX镇XX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XX镇XX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XX镇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X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XX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实质上,酒后寻衅滋事起诉书这个没办法给大家准确的分析的,可以说民事起诉书当中要结合当事人的整个案情的,而且,由于寻衅滋事行为已经上升到了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受害者最好是把附带民事诉讼状交给律师去完成,而关于酒后寻衅滋事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是公诉意见书,跟起诉书不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
举证寻衅滋事案件:1、可用于证明寻衅滋事案件事实的材料,均为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二)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者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举证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识别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疑,互相辩论。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3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68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