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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的材料有: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租赁合同即原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2份。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若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证明文件原件1份。 因单位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因租赁一方姓名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或相关有效文件。房屋门牌或单元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办理住房权利变更登记的部门是当地住房管理局,根据各地住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也不同,以下意见可供参考,具体可向当地住房管理局详细咨询。新建、翻新扩建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购买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权利证的赠与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证和权利证的交换的房屋,必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权利证的继承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和权利证的房屋分析,分割的房屋,必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割的房屋如果证件不全或房屋产权不清楚,房租管理部门可以暂缓登记,等条件成熟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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