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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
受骗风险较大。无抵押贷款骗局较多,有很多人掉入无抵押贷款中的陷阱中,造成经济损失,这种骗局多数通过放款之前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为由要求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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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时,开发商会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面有一栏专门写抵押情况的,如有抵押,在备注中会有详细的说明,一定要看仔细! 2、买房子是大事,不要怕麻烦!买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因为在建工程要办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如果是买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资金监管的事情。 3、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除了查询,还要注意及时网签并备案。如果是房子出现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统里都有记录,是网签不了的,购房者可以及时发现并避免损失。 4、实践中,许多开发商转让已经抵押的房地产时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已有抵押记载,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为了规范购房法律关系,减少甚至杜绝纠纷,从保护购房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较好的办法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增加如下条款: ①出卖人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商品房所属的在建项目及其所处位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否则,买售人有权无条件退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买受人有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任何时间,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便及时了解该项目的抵押情况。 在买房前,与其事后维权,不如在事前就防范、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以减少后期的各种可能产生的麻烦。
1、买房时,开发商会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面有一栏专门写抵押情况的,如有抵押,在备注中会有详细的说明,一定要看仔细! 2、买房子是大事,不要怕麻烦!买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因为在建工程要办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如果是买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资金监管的事情。 3、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除了查询,还要注意及时网签并备案。如果是房子出现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统里都有记录,是网签不了的,购房者可以及时发现并避免损失。 4、实践中,许多开发商转让已经抵押的房地产时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已有抵押记载,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为了规范购房法律关系,减少甚至杜绝纠纷,从保护购房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较好的办法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增加如下条款: ①出卖人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商品房所属的在建项目及其所处位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否则,买售人有权无条件退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买受人有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任何时间,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便及时了解该项目的抵押情况。 在买房前,与其事后维权,不如在事前就防范、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以减少后期的各种可能产生的麻烦。
1、要完善关于居间合同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立法较少。在一些居间服务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如美国的《一般代理法》、英国的《不动产经纪人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制一个行业的最好办法就是对于这个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确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应该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进行细化管理。居间服务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在居间服务的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行业的专业角度出发对居间服务进行更规范的管理。其中包括对于居间合同模板的规范和设置行业的准入机制,对于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伪造现象的提供者进行披露和惩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3、参考借鉴美国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发展心得,本文认为当前我们国家居间服务市场显得比较混乱,一个委托人可以同时选择几家中介服务公司。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判断相关缔约信息的主要来源,为审判造成了技术上的困难。美国的房地产中介采用的是独家代理体制,一个委托人只能够委托一家公司进行服务,全国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联网。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防止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还有利于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全力维护,是我国规范行业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必须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盖章,但是有签字的,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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