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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不论是对一般事项所通过的决议,还是有关和解协议的决议,只要符合法律要求,该决议便对所有债权人产生拘束力。无论是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也不论是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还是不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决议一经生效都必须遵守执行。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异议权。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有两种: (1)程序违法,主要指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不符合法律规定,决议的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参加了表决等。 (2)实体违法,主要是指决议违反实体法的规定,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违反了按比例清偿的原则,和解协议明显损害了少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又没有为这些债权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其违法时,人民法院可作出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如果经审查没有违法,则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不论债权人是否有异议,只要未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异议,决议即生效。
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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