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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
作用有: 一、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意思的表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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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决议机构,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实际上就是其活动的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查债权。 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债权进行清理调查,因此调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任务。所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后才能确定。 二、讨论和决定和解协议草案。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为破产宣告前和解,因而在我国债权人会议只有在破产宣告前才有可能行使该项职权。 三、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必然将涉及到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由于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预先制定的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方案应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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