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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确定。如果在判刑后,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可以办理保外就医,但需要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
保外就医是判刑了。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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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 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给付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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