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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期间计算为刑期。保外就医期限结束时刑期满的,按刑满释放处理。罪犯病情完全恢复但刑期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保外就医计算刑期。还...
保外就医根据法律规定是计算服刑期间的。 刑事诉讼法第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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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的情况: 1、如果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应该办理释放手续,不用再回监狱; 2、如果保外就医情形不存在了,如病情好转或经治疗痊愈的,而刑期还未届满,那么就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期限; 3、如果保外就医期间又重新违法犯罪的或者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那么就要停止保外就医,对该罪犯予以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七条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我国对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的病情,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截止日期前,监狱派遣干部进行调查调查,病情基本痊愈时,应立即监禁执行的病情尚未好转时,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依法延长保险以外的诊察手续,每次延长半年到一年。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保险以外的医疗犯人过期没有被监禁,长期滞留在社会上。超过保外就医期间,计入犯罪者的执行刑期,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当的。理由是,这部分罪犯超过了保外就医时间,没有立即被监禁,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立即调查。现行有关规范文件明确规定,对保险以外的医生负责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考察。到期前,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当派干部实地调查或发出信件调查,了解犯罪者病情的治愈情况,病情痊愈的,应当在监狱执行的病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的,监狱等原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责任执行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监狱监禁。由此可见,保险以外的医生犯罪者到期后,没有被监禁,没有依法办理保险手续,长期滞留社会的情况下,一般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责任。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滞留社会,作为罪犯本人其行为不触犯有关规定,也就不应重新执行其刑期。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和监督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犯罪分子处于被监督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的地位。承认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规定和纪律。例如,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出国等。法律和相关监督法规没有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必须自己回监狱。犯罪分子是被考察、收监的对象。因此,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被禁止的原则,保外就医的罪犯到期后,监狱不被监禁,公安机关不被监禁,罪犯滞留社会的,对罪犯来说不违反规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超过保险外的医疗期限的情况下,保险外的医疗制度的执行中不计入刑期的情况保外就医的执行方法》第16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犯罪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刑期。以前,由于监狱,公安机关没有按时进行调查,保险以外的医生犯罪者超过了保险以外的医生期限,显然不是这种情况。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监禁,也没有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罪犯在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期间,如果不擅自外出,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时间,应计入刑期。
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综上,无期徒刑是可以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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