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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来确认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不予追认的,则...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来确认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不予追认的,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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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来确认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不予追认的,则无效。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是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民事行为中,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有: 1、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也自始没有约束力,但如果不撤销而是变更,则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追认权人拒绝追认,该行为无效;如果追认则有效。 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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