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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质,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纠纷中享有的充分利益诉诸司法程序,其中核心课题是确立司法纠纷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司法纠纷影响的充分利益,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应受法院保护、实际利益。原告资格的另一个作用是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法院是否有权审判某个司法纠纷。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实体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没有直接关系。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照适用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人(对象)的不同划分。根据诉讼法的理论,如果利益受到损害,受害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司法救济。根据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检察机关、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各有优缺点。因此,建立互补的多元化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需要。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保护者,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的法律责任。2、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诉讼本身并不代表公共利益,以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市民社会需要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没有人有权说我是代表,我是有限的,我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应该更多地是一种动员、沟通和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实现公共利益。3、个人:或个人,一般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是声称,是他们自己认为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污染环境,侵犯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侵犯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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