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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运转过程中,都会有属于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甚至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
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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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我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根据你说的员工没签保密协议有保密义务吗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首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必然要使部分员工接触及知悉该商业秘密信息。其次,如果员工接触了该商业秘密信息,仅仅只是因为没有签保密协议而认定员工不具有保密义务,其可以随意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侵权,这样该企业的竞争企业完全有可能指派人员先潜入该企业做员工获悉商业秘密后再离职进行披露。而且该行为还不属于违法行为,即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不正当获取行为。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我们看出对商业秘密知悉的员工是应该负有保密义务的,该义务的来源是不基于保密协议的,那么基于什么呢?员工因为职务工作需要,必然要掌握知悉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将商业秘密信息告知并允许其使用,是对该员工的信任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维护正当的竞争市场秩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那些因职权所需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该负有保密义务,所以在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不论其是离职前还是离职后都应该负有保密义务,其未经允许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以及实践经验总结,保密协议不属于员工保密义务的来源,但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证明材料。
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会承担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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