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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三)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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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其中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所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性服务机构。其它非营利性职业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行政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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