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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
商标的构成要素如下: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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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 (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三)因解除导致终止。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这里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要忠诚,忠诚公司,当其本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本身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上,他们应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处理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利用职务方便,操纵上市公司不正当、不公平的相关交易等违法手段,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背信行为是指行为者破坏与其工作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认的信赖关系,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6种不正当活动。(1)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免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向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资金,使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为理由被保证券或者1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因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表现。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财产损害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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