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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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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1、个人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免50%的个人所得税。报酬收入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减少30%),然后根据本规定计算减少的金额。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法律没有规定残疾人可以免除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一岁以下的婴儿。
(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的,注册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征收。规模较大(聘请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90%收取,个别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验证,确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报告局同意后,可免除注册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中残疾人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处理,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征收。(4)残疾人领取独资企业,合作企业的,注册费减半征收。(5)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像、视频租赁等经营,规模小,管理费免除。如果规模较大(雇佣帮手),残疾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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